离婚律师咨询

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常见的20条理由

咨询项目:离婚律师咨询  发布:杭州绿岛心理咨询中心  发布时间:2025-07-31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,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常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:
1.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:法院判定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。若双方虽存在矛盾,但感情基础尚存,尚有修复可能,如因一时争吵或家庭琐事产生纠纷,夫妻双方仍有共同生活意愿且未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,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。
2. 证据不足:原告主张离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,如证明对方存在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。若证据不充分,无法达到证明标准,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。
3. 调解和好: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先进行调解,如果经过调解,双方达成和好协议,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,法院会尊重双方意愿,判决不准离婚。
4. 不符合法定离婚理由: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如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、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、一方被宣告失踪等情形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。若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,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。
5.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,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: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须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若军人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重大过错,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,以保护军人婚姻权益。
6. 女方在特殊时期,男方提出离婚: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,除非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。在此期间,男方提出离婚的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7. 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无法定离婚情形:如果被告表达出希望继续婚姻生活的意愿,且案件中没有法定离婚情形的存在,法院可能会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仍有挽回的余地,从而判决不准离婚。
8. 子女抚养问题未协商妥善:若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合理一致,如子女抚养权归属、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问题未解决,法院为避免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,可能暂不判决离婚。
9.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杂未解决: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,双方争议较大且未达成一致意见,法院在这些问题未妥善处理前,可能先不判决离婚,以保障当事人权益。
10. 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需履行扶养义务:比如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其他原因生活困难,另一方基于夫妻扶养义务,在其困难期间提出离婚,法院可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,不判决离婚,以保障困难方的生活。
11. 离婚会对家庭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:法院会考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以及离婚对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,若判决离婚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,如影响家庭老人的赡养等,法院可能暂不判离。
12. 离婚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:在一些案件中,法院会考虑社会影响等因素,若判决离婚可能产生不良社会示范效应等,也可能暂不判离。
13. 原告起诉离婚出于一时冲动:一方因工作压力大、情绪激动等原因一时冲动提出离婚,并非经过深思熟虑,冷静后又认识到夫妻感情仍有基础,法院可能不准离婚,给予双方更多时间去冷静思考和解决问题。
14. 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宜离婚:如一方正在患病需要另一方照顾,或因家庭特殊困难等情况,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,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。


15. 双方分居时间未达法定标准且无其他感情破裂证据  
   虽然《民法典》规定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”是法定离婚情形,但如果双方分居时间未满两年,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(如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、多次激烈冲突等),法院可能认为分居状态尚未达到足以认定感情破裂的程度,从而判决不准离婚。


16. 原告撤诉后短期内再次起诉  
   若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,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、新理由再次起诉,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双方感情未到彻底破裂的地步,基于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量,可能不予支持离婚请求(特殊情况除外,如出现家暴升级、一方转移财产等新事实)。


17. 双方存在和好的实际行动或意愿  
   例如,在诉讼过程中,被告主动采取挽回措施(如书面承诺改正过错、积极参与家庭事务、为修复关系进行心理咨询等),且原告未明确拒绝这些行动,法院可能认为双方仍有通过实际行动改善关系的可能,进而判决不准离婚。


18. 婚姻基础较好,矛盾源于外部因素  
   若夫妻双方婚前感情深厚、婚姻持续时间较长,产生矛盾主要是因外部因素(如婆媳关系紧张、经济压力导致的争吵等),而非双方本身的情感破裂,法院可能倾向于认为外部矛盾可通过沟通协调解决,婚姻关系仍有维系价值,故不判离。


19. 一方存在过错但已积极悔改且获得对方一定谅解  
   如一方曾有赌博、轻微出轨等过错行为,但事后已彻底改正(如戒赌证明、断绝不正当关系的证据),且另一方在庭审中虽有不满,但未坚决要求离婚,法院可能认定过错方的悔改行为为感情修复提供了可能,暂不判决离婚。


20. 涉及家庭特殊利益或社会责任  
   某些特殊家庭中,婚姻关系的存续与特定社会责任相关(如共同承担对烈士家属的赡养、参与重要公益项目需夫妻协作等),若离婚可能影响这些特殊利益或社会责任的履行,法院可能从全局考量,判决不准离婚。


这些理由均基于“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”的核心判断标准,结合案件具体情况(如双方态度、家庭环境、社会影响等)综合权衡后作出,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,同时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修复关系的机会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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